安委辦明電〔20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今年以來,全國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但進入3月份,接連發生多起重大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失。2014年3月1日,山西省晉城市晉濟高速公路隧道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3人死亡、11人受傷;3月3日,甘肅省甘南州合作市一輛大客車失控翻出道路,造成10人死亡、35人受傷;3月5日,吉林省吉林市一輛大客車在載運職工上班途中突然起火,造成10人死亡、18人受傷;3月6日,四川省南充市一輛農村客車撞斷路側臨水護欄掉入水中,造成11人死亡;3月7日,河北省唐山開灤(集團)化工有限公司民爆器材生產線發生爆炸,目前已造成2人死亡、11人失蹤。
上述事故充分暴露出部分地區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標準規程執行不嚴格、隱患排查整治不徹底、“打非治違”工作不得力、監督管理不認真等突出問題。為深刻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現就有關要求緊急通知如下:
一、堅決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時刻緊繃安全生產這根弦。當前,全國“兩會”正在召開,又值節后返城復工高峰,人流、車流、物流集中,加上工礦企業密集復產復工,安全生產壓力增大。人命關天,安全生產這根弦任何時候都要繃緊。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強化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切實加強領導,全面落實責任,層層狠抓落實。要充分認識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堅決克服麻痹思想和松勁情緒,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檢查力度,督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深入、徹底排查治理各類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及存在的突出問題,嚴格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嚴防事故發生。
二、嚴格執行“四個一律”,嚴厲打擊道路交通非法違規行為。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嚴把市場準入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厲打擊道路交通非法違規行為,嚴格執行“四個一律”。凡涉嫌非法營運的車輛,一律記入黑名單嚴格監控;凡技術狀況不良的車輛,一律不得安排營運;凡不具備資格的駕駛人,運輸企業一律辭退。對超速超員、疲勞駕駛、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一律從嚴從重處罰。要突出7座以上客車、客運包車、危險品運輸車進行重點檢查,嚴格落實凌晨2時至5時長途客車停運規定,對違規運行的長途客車要強制其停車休息。要全面排查長大下坡、急彎陡坡、臨水臨崖、長隧道等重點路段安全隱患并掛牌整改,進一步完善標志標線、防撞護欄和緊急避險車道等道路安全基礎設施。
三、強化源頭治理,徹底清理整頓違規違章運輸企業。各地區要立即行動起來,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等運輸企業進行一次詳細摸底排查,將車輛情況、駕駛人和押運人情況、交通違法情況等信息登記造冊,嚴厲查處危險化學品等運輸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等違規行為,堅決禁止任何形式的掛靠車輛從事危險化學品等道路運輸。對“包而不管”、“掛而不管”和存在重大隱患的危險化學品等運輸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不達標的,按規定取消其相應資質。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等車輛駕駛人、押運人的培訓教育,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開展不同條件下的應急演練。
四、吸取事故教訓,立即開展民爆行業安全專項整治。各級民爆行業管理部門和企業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立即開展為期三個月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時排查治理隱患,堅決防范重特大事故發生。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切實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等法規標準要求,加大對企業安全監管和現場執法力度,重點整治民爆企業超產、超員、超量、超時、違法建設、違法生產、違法銷售“四超三違”問題。對降低安全生產條件、隱患嚴重的企業,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達標的,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民爆企業要強化日常安全管理,特別要嚴格乳化炸藥制藥、裝藥、包裝生產工藝、工序的現場管理,切實把相關安全標準、規程、措施落實到現場、車間、班組、崗位和每一位員工。
五、舉一反三,全面強化其他重點行業領域安全防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舉一反三,結合正在開展的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專項督查和油氣輸送管線、城市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全面加強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消防、特種設備、人員密集場所等其他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檢查。要采取“四不兩直”方式加強暗訪暗查、突擊抽查,依法嚴肅查處每一處隱患、每一起非法違法行為。對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必須先停產后整改,并實行掛牌督辦;停產整頓期間,地方政府要派專人盯守。要切實加強企業復產復工安全監管,督促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制定并嚴格落實安全防范技術措施,嚴把復產驗收關,嚴防復產復工期間發生事故。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4年3月8日